返回列表 发新帖

尹某大,被判5年6个月、罚280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前天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1月29日下午,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某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四川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眉山中院一审判决。一审中,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尹某大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280万元。


2024年初,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金象)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成为唯一入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向权利人川金象赔偿2.18亿元,加上4.4亿和解金,共计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尹某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系该知识产权纠纷案相关的刑事案件。



案件详情


川金象公司在2016年3月向眉山中院提起诉讼,称其技术秘密被前员工尹某大泄露。


眉山中院受理该案后,随即安排成立两个证据保全专班,前往山东德州及浙江宁波实施证据保全。上述证据在川金象公司后续诉讼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因案件管辖等问题,金象公司撤回了在眉山中院的民事诉讼,另行在其他法院提起专利技术侵权诉讼和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尹某大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在眉山中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尹某大在任职期间,掌握川金象“三聚氰胺”关键生产技术,在擅自离职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生产技术,给川金象造成的损失数额为35009.67万元人民币,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1年11月19日,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判处尹某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280万元。


一审判决后,尹某大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提出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其对川金象公司不具有保密义务、眉山中院无管辖权、一审判定证据不足等上诉理由。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当企业将有关核心技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时,能够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往往是负有保密义务的核心人员。此类人员即使在离职后,也依约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


针对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人,在量刑时应充分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深度、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惩处,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犯罪的功能;既要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引导全社会诚信守法经营,让心怀侥幸、试图挑战法律权威者望而止步。



源丨四川日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渠县网 - 论坛版权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渠县网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渠县网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7、渠县网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发表于 前天 2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违法必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昨天 11: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发帖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网友中心
购买须知
支付方式
服务支持
资源下载
售后服务
定制流程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