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应注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近年来,海上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海上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随之增加。就该类行政诉讼,结合审判实务,我认为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全力护航海洋生态环境建设。
二是应严格落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职责,坚持执法司法有机衔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适用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应合理考量行政相对人是否有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因素,如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使行政处罚更为合理。行政机关如果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纠正,判决变更处罚金额,以促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让宽严相济的执法有力度、有深度,更有温度。
三是坚持“类案同办、类案同罚”合理行政处罚要求。如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相关行政机关对原告同案人作出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在上级部门制定多个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况下,对于原告这种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的初犯,行政机关应按“从轻”原则适用自由裁量基准。
四是行政审判应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在办案件如存在应予以调减处罚幅度的情况,应将审判重心转向实质化解争议,在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双方以调解方式化解执法冲突。通过调解确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与其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以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把“共赢”理念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