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助”申请条件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2. 在县城以下农村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三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3. 教师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死亡、疾病、残疾等原因造成贫困,或因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贫困的; 4.已经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教师,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助。 评审程序 “教师资助”的评选要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推荐、县(市、区)教育基金会(教科局)初审、市教育基金会复审及交叉评审、省教育基金会终审”的程序进行。 申请资助的教师,需提供教师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死亡、疾病、残疾等原因造成贫困,或因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贫困的材料。 各学校于9月10日前上报资料,各县(市、区)于9月25日前将资料上报至市教育基金会。10月25日前,市教育基金会将向省上上报资料。完成资料最终审核后,省教育基金会于11月10日前进行网上公示,随后拨付资金到各市(州)。12月15日前,受助资金发放到每位受助老师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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