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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罚款!违规野外用火又遭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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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山火猛于虎

防患未“燃”为上策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小编收集整理了5起火案查处的案例
希望大家增强防火意识
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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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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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下午15时左右,阿坝州松潘县毛儿盖镇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毛儿盖镇草原村3组村民夺某某某在远牧点自家牧场违规野外用火。经调查,该村民的行为违反了《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第四条规定,未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审批野外用火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依据《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第四条规定,对玛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与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罚款。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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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谢某某在雅安市石棉县回隆镇回隆村3组自家房屋后边地里焚烧菜叶杂草。该行为违反了《石棉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以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回隆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谢某某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元。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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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晚,阿坝州小金县美兴镇老营村一村民违规野外用火,镇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核实,老营村一村民禁火期间未经批准,在老营村一组焚烧地边,依法被公安机关查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第四条,对该村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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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15时许,凉山州盐源县公安局梅雨派出所民辅警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巡逻中,在梅雨镇某某村卡点林区,当场查获赵某某和黄某某携带火源进入林区。赵某某和黄某某对自己携带火源进入林区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赵某某和黄某某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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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下午18时左右,阿坝州松潘县毛儿盖镇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毛儿盖镇草原村3组村民玛某在远牧点自家牧场违规野外用火。经调查,该村民的行为违反了《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第四条规定,未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审批野外用火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依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八条、《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火“法七条”》第四条规定,对玛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与批评教育,并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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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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